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规定了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流程,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[2014]214号)对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和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。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在成交原则、适用情形、响应期限、采购文件发售期限、澄清修改期限、评审专家人数等方面的详细对比,请点击《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有哪些?》
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。第二十七条规定,公开招标项目,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。但是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[2014]214号)中没有类似规定,这就形成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一个最大的区别。详细请点击《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,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以吗?》
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很多,但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,最典型的就是“能不能开标”的问题。详细请点击《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为什么不能“开标”?》